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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商家仔细阅读中国茶叶商城入驻条款
第一款:定义解释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a)“中国茶叶商城”指甲方开发的网上茶叶、茶叶机械、茶叶包装等与茶叶有关产品的购销交易技术服务平台。 (b)“买家”指在中国茶叶商城向乙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商家。 (c)“网关”指指甲方推荐的,向乙方提供网上支付系统的服务供应商。买家通过网关的支付系统可以在网上支付货款。 (d)“网上货款”指买家使用网关提供的网上支付系统购买乙方销售之商品所产生的货款。 第二条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第二款:主体资格 第三条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a)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个体经销商和具有较强实力的茶叶种植、制作加工生产的茶农。 (b)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 (c)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规定; (d)其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第四条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并可依本协议之条款强制执行的义务。 第三款:技术服务 第五条 甲方负责中国茶叶商城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为乙方在中国茶叶商城发布商品信息及销售商品提供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技术服务。 第六条 甲方仅负责向乙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技术服务,除此之外与乙方销售商品有关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发货、维修、质量保证、退货等)均应由乙方负责。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使甲方为乙方承担上述责任而遭受损失,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供全面足额的赔偿。 第四款:费用支付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付款金额向甲方支付中国茶叶商城技术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如乙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一切服务,因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五款:商品销售 第九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网店管理系统在中国茶叶商城建立网上店铺,发布和管理商品信息。 第十条 乙方应保证其在中国茶叶商城网上店铺中的商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如因乙方提供的商品信息存在问题而引起任何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如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商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甲方有理由相信如果发布将给甲方带来不利影响的商品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也有权拒绝发布或删除该信息。 第十二条 乙方在中国茶叶商城上销售的商品种类由双方协商确定,应是销路好、质量好的商品。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其在中国茶叶商城的商品零售价格不高于乙方通过其他渠道销售时的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其经营范围在中国茶叶商城销售相应的商品和服务,并保证有关商品和服务本身的合法性。如因乙方非法经营而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乙方负责解决;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款:商品配送 第十五条 乙方应自行安排向买家提供商品配送服务,但应当保证配送服务质量。委托甲方评价的商品统一由甲方包装,并负责配送,按委托评价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因乙方配送问题,乙方与买家产生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款:市场推广 第十七条 甲方可根据其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安排向乙方提供一定的宣传资料,供乙方向供应商散发。 第十八条 乙方进行涉及甲方的市场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宣传资料、新闻发布中提及甲方)应事先与甲方协商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八款:网上货款 第十九条 如果乙方与网关签订了网上支付代收货款支付协议,则有关网上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方法,应按照该协议规定,由乙方直接与网关结算。 第二十条 如乙方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要求网关终止或暂停其与乙方的网上货款结算,由此造成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第九款:恶意竞争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恶意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仅以低价格展示产品,却对买家的订单采取无货处理;或低价展示之产品无相关配件无法使用的恶意降价行为。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得在中国茶叶商城从事任何恶意争行为。如乙方被确认有任何恶意竞争行为,甲方有权单方暂停或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无需退还乙方已向甲方交纳的所有费用。 第十款:帐户密码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一个独立的帐号和密码,乙方凭帐号和密码进入中国茶叶商城店铺管理系统、订单管理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建立和维护自己的网上店铺。为确保系统安全,乙方应定期更改密码。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于自甲方处获得的有关中国茶叶商城管理系统的帐户和密码应严格保密并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的第三方,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款:税款缴纳 第二十五条 双方应各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向有关的税务机关纳税。 第二十六条 如一方为另一方代付了任何税款,代付方应当尽快将缴税证明提交给应付方,应付方应于收到代付方提交的缴税证明后七日内向代付方返还等额款项。 第十二款:保密条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第二十八条 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载体,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十三款:利益冲突 第三十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任何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在职员工成为乙方的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法律部门,如乙方故意隐瞒此情况,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单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得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任何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在职员工有任何贿赂行为,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款: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守约方将暂时中止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三十五条:如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经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总额。 第十五款:不可抗力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黑客袭击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第三十七条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影响。 第三十八条 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20天或累计超过30天,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六款:特殊免责 第三十九条 如因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使中国茶叶商城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 为网站的正常运行,甲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站进行停机维护;同时,基于市场整体利益考虑及经营需要,甲方可能不定期对中国茶叶商城栏目的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方面进行调整;如因上述情况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乙方同意予以谅解。甲方则应尽可能将因此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款:生效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时终止。但本协议个别条款本身对其适用期限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如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情形,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a)一方违约,并且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b)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并在七(7)日内该程序仍未被撤消;或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无法履行本协议时间超过十(10)日。 第四十三条 乙方如从事任何严重影响甲方商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损害买家利益、售后服务存在重大问题、不能向买家提供承诺的服务等),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随时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四条 前两款所述的书面通知中应列明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理由。自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本协议即告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款:通知送达 第四十六条 协议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亲手送,以传真、电报、电传、电子邮件发送,或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件、特快专递寄送。亲手交送,以传真、电报、电传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件,特快专递寄送的,寄送日后第三日为送达日。 第四十七条 除非协议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更改联系方式,否则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按本协议中所列的联系方式送出。 第十九款:争议解决 第四十八条 在双方就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以善意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 第四十九条 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将有关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乙方所在地;仲裁使用之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应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第五十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款: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违反法律或政府规定或因其他原因而完全或部分无效,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该条款的删除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双方可以书面协议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过双方签署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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